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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: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、基金经理或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
2024-07-05  浏览:9
据证监会发布微信公众号,证监会就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意见提到,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托管人、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披露信息,不得存在以下行为:(一)《私募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;(二)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;(三)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、基金经理或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;(四)以披露临时性、选择性信息误导性宣传推介;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校对:陶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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